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被告人没有理据的翻供,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当前简讯

2023-04-09 10:03:15 来源:黎智鹏律师 分享到:

古语有云,虎毒不食子。


(资料图片)

不过,人性的复杂性体现在,邪恶是没有最低的底线的。发生在重庆的姐弟坠亡案破了“虎毒不食子”这个规矩。

生父张某为了达到和情人叶某尘在一起的目的,把2岁的女儿、1岁的儿子从15楼扔下来,导致两个小孩死亡。叶某尘说,两个孩子是张某和她在一起的障碍,张某就作出了这样灭绝人性的事情。

一审判决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张波某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某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某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某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某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某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一审判决张某、叶某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某、叶某尘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重庆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张某、叶某尘“翻供”。张某否认将孩子摔下楼,孩子是意外坠楼。叶某尘则表示,对于自己和张某关于二人为结婚扫除障碍处理掉两个小孩的微信记录,是他们在冲动下的商讨,并没有想去实施,自己有精神病,这些聊天记录是自己在精神混乱情况下发的。【1】

他们“翻供”的动机是什么?很可能是惧怕死刑,为了保命,不得不通过“翻供”来争取一线机会。很显然,这样的“翻供”本身就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很难得到采纳。

如果孩子是意外坠楼,为什么张某又要给孩子生母写信争取原谅呢?为什么要删除聊天记录呢?为什么一审不提呢?

自己以前的供述是受到警察诱供而作出,自己精神病的辩解,同样在一审时,为什么不提呢?要面临死刑了,才说自己有精神病?

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被告人自己可以选择作出什么样的供述,这是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属也希望辩护律师教自己怎么说话。笔者理解被告人出于自保、自尊等心理,不愿意承认自己犯罪,家属也不希望自己的亲人被判罪坐牢。

但是,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的一种,最终认定无罪、有罪、罪轻、罪重的事实,要靠全案所有证据。

如果以前的笔录确实不是自己说的,或者基于刑讯逼供而做出的,被告人当然可以不认可以前的笔录。

如果之前的笔录是自己亲口自愿供述,被告人企图通过自己的翻供就想确认自己所要的事实,达到辩护效果,那是不可行的。

被告人自己都不敢面对其他证据已经证明的事实,而是一味的翻供,有自相矛盾的言行,没有回应真正的焦点问题,很难得到检察官、法官的信任,也给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

比如,对于叶某尘来说,一审认定主犯、判决判死刑的理由是:叶某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某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某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某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某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叶某尘没有亲自实行扔小孩下楼的行为,起到教唆、强化张某犯罪故意的作用,想要争取从犯,那么,就得重点论述自己在哪些方面体现自己是从犯。

如果自己确实没有精神病,或者精神病这个观点不那么充分,不可能得到法庭采纳,那还不如把重点放在能够让自己有希望获得改判的观点上。

从辩护人角度来看,被告人的辩解无法说服辩护人,那更不要指望说服检察官、法官,还有社会公众了。那么,辩护人是否还有必要支持被告人的辩解?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辩护意见?

舆论已经主张张某、叶某尘必须死刑,法院不可能不考虑这一点。再作一些无谓的翻供,反而会刺激公众敏感的神经。

目前来看,没有绝对的理由推翻一审判决,没有意外,该案二审会维持原判,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1】山西晚报澎湃号:《当庭翻供,辩称是意外!“孩子不是我摔下去的”》,2023年4月7日。

作者简介:黎智鹏,广州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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