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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明察唯检。 虽说封建制度中皇帝是为了集中权力,以巩固统治地位,从而设置了监察制度。 但今天我们回身审视那段历史,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借鉴意义的。
终明一朝,自朱元璋开国以来便承袭了汉代、唐代的监察制度,设立了巡按御史制度。 明代的巡按制度,可谓是古代监察制度的集大成者,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它的创设运行方式具有一定了科学系,既可以考查地方官员的执政水平,又可以充作君主的耳目来完善统治手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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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每一个大一统王朝,几乎都遵循着“外儒内法”的统治准则。 而古代的监察制度,就是其中“法治”文明的一部分。是专制集权的手段,也是皇权统治的根基。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就是明代中央派遣监察检察官对地方行政,进行定期巡回考查的监察制度。 据《明史》记载: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这十三道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巡察好几个部门,如茶马、盐课、关漕等,主要纠察百官执政之弊端。 弹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直接在上朝的时候弹劾,一个是上疏弹劾。 而其中被派出在外的“代天子巡狩”的监察御史,才是巡按御史。
巡按御史的职责广泛,检查官吏的行政水平、民间对于朝廷的议论、各部礼法是否合规、政法施行是否合理等。 归根到底,该部门主要负责的就是替皇帝监督大臣和民众,相当于皇帝的耳目和爪牙。
为了是防止皇帝将权力下后,权力得不到制约或是出现滥用、乱用的现象,因此需要一个只对皇帝、皇权负责的部门。巡按一职,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那时还没有成熟的监察体系,但是形成了监察意识,为后世催生监察系统的建立埋下了根源。
夏商周的监察仅限于从上至下的监察,必然会出现上层部门权力滥用的现象。 于是到了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浮现受到了君主的认可,监察思想理论超强的逻辑性、系统性折服了世人, 于是“天下人”都可以施行监察的权利和义务。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君主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形成了我国古代巡按监察制度的雏形。 权力监督转向法制监督,即创设了专门监察百官的政治机构—— 御史府和御史制度 。且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法典——第一部专门性监察法规 《监御史九条》 和我国古代第一部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规 《刺史六条》 。
隋唐宋元时期,政府机构的设置日渐成熟完善,监察部门开始独立运行。 特别是隋文帝时期,三省的设置将权力分化成三个独立的部门,其中监察部门就是巡按制度和御史监察的整合。 监察御史负责监督地方政府,以及负责地方政府移交上来的案卷审理。
唐朝的巡按,则有了更大地灵活性,他们可以直接向皇帝谏言或检举官员们的不规之举。 且在当时礼法是否合乎规定,也成为考校官员品行的一项,这对后世监察思想影响很大。
唐代的巡按巡察州县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每年两次巡行天下,一个是由较高官职或者较有威望的官员来担任巡察大使对全国进行巡察。 这两种方式都是突击巡察,巡察结束后立即返回。
但是唐朝吏治腐败,为了更方便加强管理控制地方,不得已设置了常驻地方的巡察部门。 不过这样的方式,会增加吏治腐败的可能性,存在一定局限。
宋代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扩大 ,不光是对地方官员以及平级官员的监督,还扩大为对宰执大臣的监督。目的是为了更好集中皇权,抑制某一臣子或部门权力过大,影响统治阶级的执政稳定。 到了宋朝后期,还增加了进谏的职能,史称“台谏合一”。
到了明代,封建中央集权已经达到高峰。 之前的官制,多是统治者采用分权的方式,来分化权臣的势力以便统辖。但是这样做的普遍后果,是造成了官制庞杂,繁琐的流程、复杂的部门。 错综的势力,影响中央政策的下发,也影响了办事执政效率。
因此,朱元璋在建国之后,率先恢复了监察制度。 当时百废待兴,朝廷正是用人之际,对人才的渴望,使皇帝又赋予了巡察部门寻才的职能。待到局面稍稍稳定之后,巡按部门又开始进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代替君主巡视州县,将各地治理情况上报给皇帝。
后来为了方便监察部门能够有效、妥善完成任务,朱元璋还将巡按和监察的职责分开,各行其事。 直到朱棣上位,为了铲除朝野遗存的建文忠臣,加强已经分化的巡按和监察部门设置,并将巡按制度实实在在确立下来。
尽管刚刚确立下来的巡按制度还有些不完善之处,但始终以巡察吏治民心为主要目的。 仁宗时期,皇帝反复告诫巡察官员:“国以民为本,民安则国安。”让巡察官员们敢于直言、秉公执法、先公后私,并且对巡察部门十分倚重。 宣宗时期,巡察部门又被赋予了处置权。
由此,明代巡按御史制度便由此时基本定型,随着后面几代皇帝的发展完善, 巡按御史制度更多地为中央集权,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随着巡按御史制度日趋完善,运行体系更加严密细致。 御史官员的考核、出巡规则仪、以及整个部门运行的方式,都呈现了系统性、严密性、有效性的特点。
首先,是巡按御史的选拔,皇帝将巡按分为两个部门, 一个是需要皇帝授权,不定期受皇帝派遣前往地方执行任务 ,这些官员一般有巡按部门的官员充当,或者是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一些官员来执行巡察任务。
另一个,则是以巡察为己任 ,每一省为一道,分期巡察,每次巡察时常为一年,一年后不得在地方停留,按时返回京城向皇帝汇报任务。
不管是被授权巡察的官员,还是本职工作就是巡察的官员, 其选拔都是经由专门的人才学校选拔出来,再进行科目考查,最后再任选指派。 人才学校的官员储备,主要是由科举制度而来,当然举荐和专门的科目考试也可以获得任职。
明代考选制度的日益成熟,保举的官员渐渐减少,一般都是通过科考晋身。 御史的选拔时间和数目很不固定,有时三年一选,有时一年一选。只要有了空额就可以选补,由吏部、都察院这一部一院协同注拟,庶吉士可直接任实职,其他均需试职一年后才能实授御史官职。 此外,御史选拔年龄也有限制,一般是30-50岁之间,不适龄的参选会被贬为庶民。
其次,巡按御史部门的运作颇有章法。 巡按御史在出巡前统称为监察御史,经过皇帝授命出巡后才会成为巡按御史。而皇帝的点差,也就是选取何人前去巡按、时间地点等诸多事宜的确定也有一套严密的流程。
出巡的细节由皇帝确认,在这之前都察院要先奏请巡察的人选,不过为了防止官员徇私,检察院只能奏请两名御史作为候选人。至于皇帝是否任用,以及其他御史的选择,则必须由皇帝亲自选定。如果事关重大,检察院还要从其他部门推选一名官员,来暂时担任巡察一职。
被选中点差的官员,也并非事事都要巡察。 根据巡察对象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大差负责巡察州府、京畿道、提学道等地;中差则巡视辽东、甘肃、宣大等一些较小的州县和部门;小差则负责巡察皇城四门、马房等地。 不过随着任务的多变,巡察的地方也具有一定机动性。
被点差的官员,按照资历分配任务。 资历较老的负责较难的任务,资历较轻的,则需要先历练之后再委以重任。巡按任务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官员勾连图谋不轨,原则上不允许回家,更不可以因为个别或者不必要的原因延误,如果违反了规定则一定会遭到重罚。
巡察范围和规则相对严格,由皇帝划分了出巡期限和范围之后,以及在任务执行过程中,有需要回避的地方都会仔细标出。 期限内必须完成巡察,且一定要巡察完所有的地方。
每一位巡察御史可以携带一定跟随人员,官员和随从不能分开,必须同吃同住,切不可以自带私兵, 保护御史的工作由朝廷官兵负责。
巡按御史作为朝廷的耳目,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来自娱自乐,更不能违反规程讲究排场,而且为了避嫌, 巡按御史一般不会被派遣巡视原籍,以示公正。
巡按御史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是多方面多角度的,权力的范围也是覆盖多个层面。 对于武官,御史在造册缴部的时候进行巡察;文职部门则是经常巡察,对于贪墨的蛀虫和懒怠的庸蠹,更是不会手下留情。
此外,巡察御史还负责举荐和弹劾官员,这在朝廷之中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至于朝廷的庶政,巡察御史们也会时时关切,发现问题就会及时上奏。如《明史》中所说都是他们的职责范畴: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壇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剪除豪蠹”。
总之,凡是监察御史所到之处,案件审理,案卷整理,涉及朝廷礼仪的诸多事项。 百姓疾苦心声、仓库管理、钱粮发放和收缴、 学校规章运行情况、惩处恶行、表彰良善之行,都是他们的职责范畴。
巡按御史制度作为监察制度的一种,行之有效、灵活机动,在政治清明的时代里,御史的勇敢、君王的英明、制度运行的高效率发挥了积极治理意义,为澄清吏治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如唐睿宗在《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诏》时说:
“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
巡按御史的权力和职责范围越大,他们就能更好执行监察职能。 他们的权威就在于他们的持身周正、凡是讲求法度和规程,一切有迹可循有法可依,且他们又是代天子监察,具有相当的权威和尊荣。
独立性、灵活性,是他们的优势所在, 越独立越清白,不受任何部门的限制,只对皇帝一个人负责,且任务精简不会被琐碎的事务拖累,这些都是港校完成监察职能的保障。 在任职过程中,御史们还可以针对监察的对象,来安排不同的执行方式,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而且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已经是一套较为完备和系统的体系。 这种体系的规程,可以保证巡按任务的实施。同时御史职务也会受到监督,当御史有不法之举,处罚会更为严厉,以防御史职权滥用。
但即使是再高效严密的制度,也会因为客观条件和人文差异,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局限。 首先权力过大,会影响地方司政、军事职权的正常运作。日趋细化的职权范围,会影响地方行政的效率。
地方官员为了规避责任,有意识在执政前请示巡按御史,这就导致巡按御史的权力侵染地方的行政。这会导致地方政务堆积,且得不到专业地处理,军事权的侵犯严重时还会危及地方安全。
而且在封建时期,巡按御史部门对皇权依赖性极强。 亲近皇帝的被宠信,则会有大量官员为了一己之私而争权夺利,更是会引发腐败现象的产生,争权避免不了结党,结党势必会导致腐败。 而且明代后期帝王沉迷享乐,执政能力平庸,则更加滋长了监察御史部门的腐败风气。
总的来说,明朝的监察制度于今天看来有利有弊,且在君明臣贤的基础上才可以发挥最大的效力。 其制度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操作起来也是十分合乎监察规程,更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政治环境。
在此基础上,皇帝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中央集权。 然则御史部门的职权范围,即便是再扩大也大不过皇权,这也很容易造成权力膨胀、吏治腐败,为后期明朝的覆灭埋下了祸根。
不过这是封建制度的通病,如今看来我们更要让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明史》
《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
《明清法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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